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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立辉,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时代广场。

负责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皮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2年2月3日14时许,原告驾驶湘H-1ZLX号小型轿车沿宁牌线由东往西行驶至i木垸地段时,将欧国钦撞至当场死亡。益阳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已赔偿被害人亲属361800元,被告保险公司至今没有理赔。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6000元。

被告辩称,保险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依法对原告进行合理赔偿。

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所有的湘H-1ZLX号小型轿车于2011年11月3日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其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849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5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有效期至2012年11月2日24时止。2012年2月3日14时10分许,原告周某驾驶湘H-1ZLX号小型轿车沿宁牌线由东往西行驶至i木垸地段时,与其行驶方向同向路边行人欧国钦相撞,造成欧国钦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16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2012)第00001-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2月14日,经益阳市X区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周某一次性赔偿欧国钦亲属死亡赔偿金、扶某、丧葬费等共计361800元,另付运尸费88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支付施救费380元、停车费280元、修理费13873元。因原告周某对死者欧国钦进行赔偿后,就保险理赔事宜与被告保险公司不能达成共识,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245000元,于调解书签收后十日内付清;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建军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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