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女。
被告吴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下落不明,原告董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审判员厉惠璋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荃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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