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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吴某乙与郑州市南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甲,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乙,。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南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吴某甲、吴某乙与郑州市南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叶某某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二审开庭时,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虽迟到25分钟许,但在二审庭审未结束前已到庭,二审按叶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不当,本案应由本院按二审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楚绍京

审判员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Ο一Ο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凤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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