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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因丈夫外出无法找到,愿意等待丈夫回来解决问题,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艳

审判员谢安义

人民陪审员袁文辉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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