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某因丈夫外出无法找到,愿意等待丈夫回来解决问题,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艳
审判员谢安义
人民陪审员袁文辉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