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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营福报农场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琼经终字第5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琼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国营福报农场,住所地海南省乐东县X乡。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曹铮,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新大都饭店)。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国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省东部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省国营福报农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嘉

审判员曾令宏

代理审判员戴义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煊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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