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琼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国营福报农场,住所地海南省乐东县X乡。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曹铮,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新大都饭店)。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国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省东部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省国营福报农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嘉
审判员曾令宏
代理审判员戴义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