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县卧龙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强,江苏彭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光辉,江苏彭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中导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华,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丰县卧龙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中导网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0)丰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审判决后,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0)丰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建民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