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晏某(曾用名晏X),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龙山县中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向某甲,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向某乙,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向某丙,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查晏某与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宅基地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申请再审人晏某向某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晏某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晏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发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黄振强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