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郭某某请求宣告郭某德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某某述称,郭某德因患精神病,于2006年7月24日走失,音讯皆无。请求宣告郭某德失踪。
经查,郭某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构件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构件公司院内单身宿舍楼六楼X号。系申请人郭某某之父。2006年7月份,郭某德离开其所在的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月5日在《河南日报》发出寻找郭某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某德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郭某德下落不明的事实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郭某德为失踪人;
指定郭某某为失踪人郭某德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永尚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