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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弯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弯X,2012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弯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君、代理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弯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弯X酒后驾驶陕x银灰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本市X区X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济街十字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弯X血醇浓度为128.6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弯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弯X供述与辩解,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鉴检字【2012】第X号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弯X户籍证明、驾驶证,陕x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弯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弯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弯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邓某峰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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