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贺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略)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略)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赔偿申请执行人贺某各项费用共计14794.9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0元、执行费12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金成

审判员杨财

审判员王美丽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