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郴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略)。
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郴州市玖合玖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关于朱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债权代位纠纷一案,权利人朱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请求本院提级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某某原在苏仙区辖区内,其财产也太多在苏仙区辖区内,苏仙区法院更便于执行此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0)郴民执字第X号关于朱某某申请执行罗
丽娟债权代位纠纷一案,指令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苏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
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惠铭
执行员陈新德
执行员李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