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阳某。
申请人谭某与被申请人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阳某所有的座落在某县X镇X路X号的土地使用权壹宗,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阳某所有的座落在某县X镇X路X号的土地使用权壹宗【面积1427.7平方米,地号(47)—17,原县老百货公司】。
二、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亚琳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