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某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