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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某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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