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街X号B座X层。组织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8〕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x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67元。但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泰州市环境保护局有尚未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工程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林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田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