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康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