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村。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临没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澧县X镇。
被告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村。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XX诉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叶XX与被告雷XX离婚;
二、原告叶XX与被告雷XX婚生女雷梦萍由原告叶XX带养,婚生子雷铭锦由被告雷XX带养,原告叶XX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被告雷XX婚生子雷铭锦的抚养费10000元,其余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芳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