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2)芙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王某乙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某某,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乙和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乙、某某因一般人格权纠纷,于2012年4月1日经长沙市X区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乙后续治疗费用、误某、营养、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108000元),已支付陆万柒仟捌佰元(67800元)医疗费用除外,目前欠医院的费用由王某乙的监护人王某乙霖负责支付;
二、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某何权益。
履行期限、方式:2012年4月1日前支付王某乙捌万捌仟元(88000元),余款贰万元(20000元)在2012年4月16日前支付。
本院现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某伟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