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陈某再无任何经济、感情纠纷,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骚扰对方;
二、王某同意支付陈某20000元,于2012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元,2013年1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