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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陈某再无任何经济、感情纠纷,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骚扰对方;

二、王某同意支付陈某20000元,于2012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元,2013年1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湘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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