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违法贷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毕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1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阳市商业银行泉永丰支行副行长期间,虚设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账户,采取个人审批、违规利用委托贷款程序、在账目上做虚假记录等手段多次向河南荣勋实业有限公司、洪XX等15户公司和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金额3871万元。截止起诉前,在王某某配合下已追回贷款3712万元,尚有159万元贷款未收回,给商业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季X、李XX、张XX、闫XX、宋XX、段XX等证言;荣勋有限公司还款计划书;商业银行报案材料;贷款户的贷款手续;建发公司账户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伏法,努力追回造成的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和占有为目的,而是为了弥补商行高息的损失,为经营需要,为追回贷款被告人付出了大量的工作,现仅剩50余万元未追回,仍在继续追要,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8日至2006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阳市商业银行泉永丰支行副行长期间,虚设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账户,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个人审批、违规利用委托贷款程序、在账目上做虚假记录,多次向河南荣勋实业有限公司及洪XX等15户公司和个人违法发放贷款,贷款金额3871万元。后在王某某配合下已追回贷款371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经被告人王某某配合又追回101万元的损失。

尚有58万元贷款未收回,给商业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某详细供述了在担任南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期间私自虚设账户,违规向十五户公司和个人发放贷款的过程。

2、证人证言

(1)证人季X证言,证明南阳市政府驻商业银行工作组在检查中发现泉永丰支行涉嫌违规放贷,放贷的贷款均通过该支行的王某某经手办理,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2)证人李XX证言,证明2006年底,市商业银行内审部检查发现有十多户贷款金额3000余万元,王某某违规审批的这些委托贷款均没有经过支行班子成员商量。

(3)证人张XX证言,证明2006年底,市商业银行发现泉永丰支行发放的委托贷款与实际报表情况不符。经落实后才知道系王某某违规发放的贷款。

(4)证人闫XX证言,证明不知道“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名字。2006年王某某违规发放贷款如何办的不清楚,没有走正规程序,台账上都不显示这些业务。

(5)证人宋XX证言,证明没有接触过贷款人,更不知道是怎样放的贷款。平时委托贷款的业务是王某某管理。

(6)证人段XX证言,证明通过负责信贷的王某某以信用担保的方式先后贷款现金135万元。目前还欠商业银行82万元贷款。

(7)证人孟XX证言,证明2005年,通过王某某贷现金10万元。

(8)证人洪XX证言,证明2004年8月份,通过李XX认识的王某某,口头上说可以用房子做抵押,就通过王某某贷出来40万元,办了一张卡,直接转到卡上了。后来还了5万元本金,剩下的贷款尽力分批还上。

(9)证人忽XX证言,证明2003年6月18日,通过王某某以个人名义贷款30万元。目前还欠商业银行15万元及未付利息,会尽快还款。

(10)证人郭XX证言,证明2004年通过王某某贷款200万元,利息按当时的贷款利率约定的,目前本金全部还上了。剩余的利息准备分批全部还清。

(11)证人张XX证言,证明在承建高新路商行家属院时,要求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李XX说基建户上没有钱,用钱先填个贷款表,就分三次共贷出90万元现金。

(12)证人刘XX证言,证明其朋友黄X、李XX做生意急需用钱,通过泉永丰支行的王某某贷款13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有利息;其中100万元给李丰盛用,另30万元给黄某用,现正向李、黄某人索要贷款,争取年前将本金还清。

(13)证人王XX证言,证明2002年1月11日通过李XX,由乡财所担保,以乡政府的名义贷款30万元,均用于乡政府财政,有专门的账目。

(14)证人杜XX证言,证明由于经常给王某某拉存款,所以与王某识。2003年其成立了同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需资金,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就找王某某审批,2003年至2005年共贷款4笔合计365万元;2006年12月还了120万元,现在还有245万元没有还,利息也未付……2003年6月至2005年1月,又以付立宁的名义贷款150万元,用于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了。

(15)证人李XX证言,证明通过李XX认识王某某,2004年11月,由于资金紧张,到南阳找到王某某,口头上约定以厂内设备做担保,贷款现金30万元。在2007年还了15万元本金,剩余本金和利息会积极筹款还款。

(16)证人张XX证言,证明2004年,由于办理荣勋大厦缺少资金找到王某某,王某对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风险不大,我就以荣勋实业的名义从泉永丰支行先后分7次,共贷了25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和担保,只是与王某某签了一份借款合同,每次都是王某某将贷汇到荣勋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目前还了泉永丰支行本金320万元,其余的本、息都没有还。

(17)证人方X证言,证明荣勋公司在南阳市商业银行泉永丰支行贷的款是2000余万元,主要投入到荣勋大厦项目上。

(18)证人孔XX证言,证明因开发中州路一个工地,找到李XX、王某某,从他们泉永丰行里贷出40万元现金,后经催要,陆续已把本金还完,利息没还……2003年底,以天网公司的名义,在泉永丰贷110万元购买手机,用于和联通公司搞手机促销活动,陆续还了一部分本金,剩余79万余元没有还。

(19)证人黄XX证言,证明2004年3月5日,用两个房产证作抵押,通过王某某在泉永丰支行贷款10万元,去年本金已全部还完,剩余利息还没有还上。

3、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及刑事责任年龄。

(2)南阳市商业银行对王某某开除处分的文件。

(3)河南荣勋实业有限公司还款计划书和荣勋大厦目前销售情况。

(4)南阳市商业银行报案材料、南阳市商业银行泉永丰支行违规贷款情况调查报告。

(5)南阳市商业银行泉永丰支行委托贷款明细表。

(6)各贷款户贷款手续。

(7)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明细及部分凭证复印件。

(8)河南荣勋实业有限公司部分贷款凭证复印件。

(9)南阳同园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凭证。

(10)南阳市金福盛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凭证。

(11)部分贷款还款凭证。

(12)南阳市商业银行资金平衡表。

(13)南阳市商业银行月计表。

(14)截至2010年4月7日清收小组清收证明以及明细表。

(15)不良贷款工作组情况说明以及相应书证。

(16)南阳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

(17)房产评估报告书、房产处置协议,证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配合又追回价值x元的损失。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违法贷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个人审批、假借委托贷款程序等手段,先后违规发放贷款3000余万元,目前尚有50余万元本金未追回,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金融企业的管理秩序,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配合追回大部分贷款,挽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信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邢莉

人民陪审员易卫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侯雨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