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号。
被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X区####。
被告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X路X号深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原告某某因与被告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2年4月1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振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12年4月30日止,某某实欠某某借款本金108万元,利息109.86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某某、某某于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某某150万元(还款来源为深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给某某的股权转让款);
三、某某、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利息结算余款(从2012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某某;
四、某某、某某、某某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五、某某、某某一次性补偿某某其他损失及费用48万元;
六、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27928元,减半收取13964元,财务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64元,由某某、某某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起即告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颜振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