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略)。
被告任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住(略)。
原告林某因与张某、任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担任某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某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任某自愿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0万元;(该款已扣除被告张某、任某已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若被告张某、任某未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张某、任某需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及受理费共计(略)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8550元,减半收取24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75元,原告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