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林某因与张某、任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略)。

被告任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住(略)。

原告林某因与张某、任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担任某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某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任某自愿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0万元;(该款已扣除被告张某、任某已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若被告张某、任某未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张某、任某需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及受理费共计(略)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8550元,减半收取24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275元,原告林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柳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