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X镇X村。
原告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受理后,应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员陈某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经查明,原告叶某(又名叶X)与被告张某于1996年4月9日在洪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叶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