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磷酸盐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新密市牛店张湾。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占锋,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X街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周某某,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某良友种衣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镇张湾。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占锋,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密市磷酸盐耐火材料厂与被上诉人新密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郑某良友种衣剂有限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专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密市磷酸盐耐火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韩占锋、被上诉人新密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王某、原审被告郑某良友种衣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占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专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某
审判员董小斐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