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虎,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松峰,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松峰,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曹某某,男。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甲、朱某乙及原审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回上诉人余某某。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光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