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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虎,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松峰,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松峰,郑州市二七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曹某某,男。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甲、朱某乙及原审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回上诉人余某某。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光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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