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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甲与张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向当事人行使释名义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靳娜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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