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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桂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居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医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郭罡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赣湘

[本页无正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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