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澧县X乡卫生院,住所地临澧县X乡。
法定代表人傅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甲,男,14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龚某甲,男,39岁,汉族,农民,系龚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陶习文,湖南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某乙,男,26岁,汉族。
上诉人临澧县X乡卫生院为与上诉人龚某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临澧县望城卫生院及委托代理人张简政,上诉人龚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龚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陶习文、龚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熊云耀
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