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底,长沙县X村民黄某因出车祸需赔款,遂向被告人彭某借款15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后因无力偿还,黄某将自家屋后山上的松杂木以12元/百斤的价格折抵借款。2010年10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彭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80元/天的工价雇请浏阳市X村民王某某等五人对该地林木进行砍伐,共砍得松杂木二车,重量共计16吨。其中一车重7吨销往岳阳,得款3000余元,另一车在装车时被长沙县林业局查获。长沙县林业局对承运司机进行了处罚,并没收了被告人彭某的非法所得款3000元和第二车松木的变价款3600元。
2011年1月6日,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18.3947立方米。
2011年1月13日8时,被告人彭某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陈某、刘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位置示意图、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取赃笔录、蓄积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彭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彭某的非法所得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玲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