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袁某,女,生于1972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张祺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48年12月24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某某,女,生于1958年3月30日。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8日。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寇某某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甲于2008年10月9日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李某乙、寇某某不得阻止其建房,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8)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甲不服该判决,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张祺宗、被上诉人李某乙及被上诉人李某乙、寇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08)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书军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贺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