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被告河南省周口某某有限公司。往所地:河南省周口市X路北段xx号。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往所地:长沙市望城县高塘岭大道xx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往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邦杰大道南民保险大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解某生、被告河南省xx有限公司、被告贺xx、被告xx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曰向本院以双方和解某由申请撤诉。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00元,减半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某某
审判员敖某某
代理审判员姚某某
二0一二年三月八曰
书记员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