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北京市嘉木(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武某某,又名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没有动手打人,原判认定抢劫定性错误,应属寻衅滋事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某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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