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源市X乡塘边煤矿,住所地(略)。
代表人李某某,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矿长。
委托代理人阎新清,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阳娟秀,湖南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X乡马方煤矿,住所地(略)。
委托代理入葛蔓红,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涟源市X乡塘边煤矿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0)涟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涟源市X乡塘边煤矿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涟源市X乡塘边煤矿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涟源市X乡塘边煤矿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涟源市X乡塘边煤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赞辉
审判员曾兴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晶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