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住(略)。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地址岳阳市X区。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岳阳人,现住(略),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理赔部经理。
第三人胡某,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湖南省临湘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第三人胡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理赔款23670元。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胡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