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甲。
被执行人陈某乙。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千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乙银行存款4621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陈某乙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戴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