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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湖南省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商品房买卖纠纷

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方某欠原告购房款25000元。被告于2011年2月26日出具欠条,并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但约定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理拖欠。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支付购房款25000元。

被告方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某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是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有照片可以证实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原告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向被告设定、收取商品房价格以外的费用,原告应当将该项费用返还给被告。原告诉称被告无理拖欠购房款及办证费用共计25000元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2011年2月26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方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25000元欠条并约定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被告方某逾期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方某欠原告张某购房款25000元,因被告方某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张某同意减免6000元,余款19000元被告方某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付清;若被告方某在2012年4月30日未支付19000元,则被告方某按25000元支付给原告张某。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某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二年四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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