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书,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同坤,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明普,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同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经滑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张XX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判决后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从未尽过抚养义务,且被告准备将婚生女送由他人抚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丧失了作为孩子抚养人的资格,故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系大龄结婚,原被告离婚时原告已与他人离过婚,并生育过子女,因被告无其他子女,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才将女儿判由被告抚养。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带着女儿躲躲藏藏,被告已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找不到原告执行未果。原告诉称被告不尽抚养义务,要将女儿送由他人抚养,系虚造事实。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责令其履行(2008)滑民初字第X号的判决内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本院以(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XX(X年X月X日生)由本案被告张某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婚生女张XX一直随原告生活。针对孩子的抚养权被告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执行程序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滑县法院执行局证明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告提交的出庭证人张XX、耿XX、耿XX的证人证言各一份,因证人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上述三份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出庭证人王桂萍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证人曾听原告说被告准备将孩子送由他人抚养,因该证据系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出庭证人王XX、张XX证人证言各一份,因证人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出庭证人王保国证人证言一份,其证明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变更张XX的抚养关系,未提交证明被告存在不利于张XX成长、不适宜作为张XX监护人的有效证据,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耿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涛
审判员袁太仲
审判员聂世辉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赵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