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