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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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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