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甲。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
委托代理人谢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
原审第三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谢某甲因诉被上诉人固始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华松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史训利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