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上诉人息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申军
委托代理人柳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诉息县人民政府、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注销登记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史训利
代理审判员陈鑫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阮晓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