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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XX诉被告永寿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董XX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XX,男,汉族,住永寿县X村。

被告永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人民政府县长。

第三人董XX,男,汉族,40岁,住永寿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诉被告永寿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董XX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XX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严永锋

审判员左广利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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