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男,汉族,住永寿县X村。
被告永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人民政府县长。
第三人董XX,男,汉族,40岁,住永寿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诉被告永寿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董XX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XX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严永锋
审判员左广利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