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委托代理人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某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执行标的x元、案件受理费370元,合计x元;二、本案执行费690元申请执行人冯某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