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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付某庆,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2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3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9日凌晨四、五点钟,在方城县X路“77会馆”、“平哥”卖给被告人付某某500元的黄某冰毒后,将剩下的毒品让付某某保存。7点多钟,付某某带着装有毒品的手提电脑包到“西湖春天洗浴中心”X房间,当天下午1时许在X房间公安机关将付某某当场抓获。经现场称量,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87克。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凌晨四、五点钟,被告人付某某与一个叫“平哥”(身份不明)的人在方城县X镇X路“77会馆”附近见面,付某某向叫“平哥”的人购买500元黄某毒品后,叫“平哥”的人将剩下的毒品装到付某某的手提电脑包内让付某存。7点多钟,付某某带着装有毒品的电脑包到方城县X镇X路“西湖春天洗浴中心”X房间,下午1时许,付某某被公安当场抓获,从电脑包内查获红色药丸、白色晶状体、黄某晶状体毒品,经现场称重,毒品共重22.87克。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物证鉴定:送检的白色晶状体、黄某晶状体、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方城县公安局已将查获的毒品上缴南阳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付某某供述、证人王某、刘某、陈某、程某、康某甲人证言、方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物证鉴定书、方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上缴毒品凭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22.87克,数量较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某利,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审理过程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某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阳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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