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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女,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平运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郴州市打工时相识恋爱,2006年在桂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相识时原告才十六岁,因年纪小不懂事,经不住被告花言巧语的诱骗,双方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卢某婷。婚后,因两人年龄相差太大,夫妻之间无共同语言,被告又疑心重,猜忌原告,,并经常辱骂原告。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卢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离婚的原因是有第三者插足,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与被告卢某于2001年9月在郴州市同一工厂打工时相识后自由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2004年3月21日,原告生下一女儿卢某婷,2006年2月7日,原、被告在桂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感情较好。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志趣不一,加上被告对原告不信任,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2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有豪爵男式摩托车一辆,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某与被告卢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吕某与被告卢某的女儿卢某婷,由被告卢某抚养,原告吕某自愿支付给被告女儿抚养费4000元/年,每年的5月份原告吕某将4000元抚养费打到被告卢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账户号码为:(略),从2013年5月起到2022年5月止(包括2022年5月),原告吕某可以随时探视小孩卢某婷,被告卢某有协助探视的义务;

三、原告吕某与被告卢某的共有财产,豪爵摩托车一辆归被告卢某所有;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永平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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