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将李XX、蔡XX(二人已判刑)从永城市X镇振兴金属有限公司盗窃的该厂原料铁块藏匿,销赃得款1000元后平分。该铁块重2400余斤,价值35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XX的陈某、证人李XX、蔡XX、王XX、纪XX、赵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藏匿并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Ο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