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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不服福州中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榕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世界金某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萍萍,福建某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某,女,汉族,1978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薛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

申请复议人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不服福州中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州中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04)闽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4)榕执行字第189-X号民事裁定,对福州市X路X号世界金某大厦第X层进行查封,并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04)榕执行字第189-X号执行裁定,予以拍卖。被执行人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提出执行异议称,世界金某大厦第X层为违章建某,依法不能拍卖,且该房产已被福建某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权人为福建某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裁定终止拍卖。

福州中院查明,1999年1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某分行营业部与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榕银房押第X号抵押合同,将世界金某大厦第30-X层房产作为抵押,贷款20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福建某分行营业部诉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2003)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福建某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福建某分行营业部于2004年5月19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万元及利息等。因债权转让,该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该院在执行中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4)榕执行字第189-X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世界金某大厦X层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并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04)榕执行字第189-X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该房产。另查,福建某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福建某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闽执行字第4-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包括本案争议房产在内的相关房产,但在查封期限届满后未予续封。又因债权转让,该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沈某、薛某。

福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某》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某,福建某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对包括本案争议房产在内的相关房产的查封期限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其查封效力已消灭。世界金某大厦第X层建某物虽无产权证明,但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该院作出(2004)榕执行字第189-X号执行裁定,拍卖世界金某大厦X层房产,并无不当。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为此,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驳回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福州中院作出的(2012)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一、依法撤销福州中院(2012)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二、依法裁定终止福州中院对世界金某大厦第X层房产的拍卖。其主要理由:人民法院委托公开拍卖一件标的物,不能仅看其有无商业价值,而应该审查该标的物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某可以拍卖的标的物,更不能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将非法标的物予以合法化。世界金某大厦第X层房产为违法建某,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某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故其不能成为拍卖标的。世界金某大厦经消防设计审批的建某规某是X层,第X层房产至今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并非福州中院所认定的“无产权证明”,而是属于根本没有办理消防、规某、土地等审批手续的违法建某。该第X层房产的高度超过100米,属超高层建某,如果被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将来在买受人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消防事故,法律责任应由哪方来承担且该第X层房产的抵押权人为福建某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如果该房产因属违章建某不能拍卖的话,其相关权益也应属于东方担保公司所有。福州中院未查明与认定这一事实,显然是为了违法拍卖该第X层违法建某寻求与制造所谓事实依据。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以下事实:

(一)福州市规某管理局于1993年12月23日发给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的榕规(93)建X号《建某工程规某许可证》、《建某许可证》载明:世界金某大厦的建某高度为99.99m,X层,建某面积为x。

(二)本院在执行福建某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号为[2005]闽执行字第X号)一案中,福州市X乡规某局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的《关于“世界金某大厦”规某意见的函》(榕规[2007]X号)指出:“世界金某大厦”属于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某的项目。该局于1993年月12月13日核发《建某许可证》(当时许可证名称)[榕规(93)建X号],总建某面积69780平方米,层数X层。该大厦第32、X层未经该局审批,也未签发《建某工程规某许可证》,属于违法建某”。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5日召开了由福州市规某局、建某、消防支队等部门参加的协议会,专题研究世界金某大厦第32、X层办理产权等问题,并形成了《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X号),责令福州市消防支队对世界金某大厦第32、X层违法建某,依法予以查封。

(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诉被告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的(2004)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世界金某大厦第X层因未获得规某许可,没有产权证,不能认为该抵押有效。因债权转让,本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5)闽执行字第4-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福建某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福州市规某管理局于1993年12月23日发给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的榕规(93)建X号《建某工程规某许可证》、《建某许可证》载明,世界金某大厦的建某高度为99.99m,共X层,但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加盖了第32、X层,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某法》等法律法规某禁止性规某,属于违法建某。福建某龙地产有限公司对该违法建某,负有法律责任。福州市人民政府已责令福州市消防支队对世界金某大厦第32、X层违法建某,依法予以查封。本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的(2004)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世界金某大厦第X层房产因未获得规某许可,没有产权证,不能认为该抵押有效。本院在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中,也未认定福建某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该X层房产享有抵押优先权。该第X层房产为违法建某,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不得予以拍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某,裁定如下:

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文君

审判员黄建某

代理审判员张勇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某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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