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州人,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郴州市X区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杨某为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