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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28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23时许,在尉氏县X村,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赵XX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李某某把赵XX家的大门跺开,进入赵XX家对赵XX实施暴力,致赵XX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2011年6月30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李某X、李某X、李某、张某、赵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投案自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孙军玲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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