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09年9月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征得公诉机关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祯、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0日16时40分,被告人赵某某持C3证驾驶无号牌小型货车沿封丘县城至娄堤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大章村杜令德家大门前与被害人朱新玲骑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朱新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经封丘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新玲伤情属,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小型货车,电动自行车。二、书证:1、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88年2月3日,作案时系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民事判决书、收到条,和解执行协议,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三、封丘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朱新玲损伤为重伤,十级伤残。四、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五、证人李XX证实在杜令德家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听到响声看到地上躺一个女的,还有一辆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肇事车辆逃跑了。六、被告人供述了交通肇事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安全法,造成一人重伤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封丘县人检察院指控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放之社会不致再造成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某社
审判员赵某海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O年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清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