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金蔚,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x/豫x挂号牌重型半挂车沿31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8KM+650M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前方同方向的王某乙无证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豫x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吕来香),造成吕来香当场死亡,王某乙腿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吕来香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吕来香的家属以王某甲驾驶的豫x/豫x挂号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证登记车主河南省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及该车的保险单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王某乙以王某甲、河南省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补偿被害人吕来香的家属5000元,补偿被害人王某乙2000元,吕来香家属和王某乙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源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连欢欢

审判员范红海

审判员胡向东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