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略),系韩城市X村。
委托代理人文XX,男,生于X年X月X日,特别授权。
被告薛XX,男,韩城市X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薛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XX